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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如何的

劳动工伤 时间: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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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有时候会遇到劳动争议的问题,我们很多人也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如何的的问题,但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有很多的东西也都不是很清楚。对于这个问题,小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对本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调解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调解程序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3章关于调解程序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要经过申请、受理、调解等以下步骤进行:

1.当事人申请。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1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调解委员会受理。

3.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4.制作调解协议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二、调解不成的解决办法

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能通过调解方式予以结案,调解委员会对于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应当如何处理?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有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种情况是,调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结案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18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但同时,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在此,两部法在调解的法定期间问题上出现了冲突,那么我们应该选择适用哪一部法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是由劳动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根据法律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的效力原则,我们选择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即法律规定的调解的法定期间为15天。即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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