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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需要隐私吗_夫妻之间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判决

合同方面 时间: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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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费清单是否属于公民的通信秘密?夫妻是否有对对方隐私的知情权?不久前,人民法院对一起婚内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了判决。下面小编就告诉您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夫妻之间侵犯隐私权行为如何判决

丈夫因怀疑妻子不忠,便将妻子的通话及短信记录打印出来,孰料引爆家庭战争。妻子一怒之下,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将丈夫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两被告未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联通分公司:赵某使用的手机号码的用户账单(含语音详单及短信详单)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所指的“电信内容”,因而不属于公民通信秘密。

且吴奇提供的赵某与吴某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等,足以使联通分公司相信吴奇具备为赵越代为办理相关电信业务的代理人资格,因而为其办理了密码变更手续。作为商家,联通分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

对于吴奇:首先,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吴奇在发现赵越有反常行为后,产生的怀疑合乎一个配偶身份的自然反应,其有权知道自己作为配偶所享有的专属身份权益是否受到了威胁或者侵犯,因而其了解用户账单的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性质。

其次,吴奇所调取的密码及用户账单不属于公民通信秘密,其获得信息后也未予以传播、扩散和作出丑化赵越的宣传行为,其仅仅是行使作为配偶身份所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且其行使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最后,吴奇获取用户账单的手段虽然不合法,但其所获取的信息属其合理知情范围,吴奇的违法行为所指向的并非赵越的隐私权。因此,吴奇擅自变更赵越手机密码、调取用户账单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赵越隐私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赵某要求联通分公司、吴某赔礼道歉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

夫妻之间有没有隐私权?从法律层面上讲,当然有。只是当隐私权与夫妻间忠实义务相冲突时,法律通常会让隐私权退步。从感情上讲呢?也应当有,不是有句话叫,距离产生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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