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条件_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有哪些强制性规定和注意事项

劳动工伤 时间:2023-05-27

【www.ynkwsw.com--劳动工伤】

案例一: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需按月支付补偿

李某是某贸易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规定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李某从贸易公司离职后,为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一直待业在家,后李某找到贸易公司要求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李某提起诉讼。

贸易公司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就竞业限制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约定无效,故其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相应补偿金的,若劳动者在离职后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用人单位需按照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上述案件中,贸易公司应依法按照上述标准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若上述标准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仍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案例二:“只限制无补偿,或补偿低于最低标准”,劳动者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王某是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开发部职员,曾与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王某在离职后两年内的不得到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从事相关的技术工作,若违反约定,王某将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在家待业3个月,网络科技公司未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王某到某网站就职,继续从事相关的技术工作。网络科技公司得知后,认为王某违反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于是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但王某主张,双方虽签订有“竞业限制”约定,但未就补偿金进行约定,且其离职后,网络科技公司亦没有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网络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竞业限制”的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范围和预期收益,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造成了一定影响,故为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需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案件中,《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并没有就补偿金进行约定,王某离职后,网络科技公司未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王某亦未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故双方已通过事实行为的方式宣告“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故网络科技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baike/259252.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