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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人拖欠工资跑路怎么处理】企业责任人拖欠工资跑路怎么办

劳动工伤 时间: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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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等15人是广州市某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一直拖欠他们的一部分工资。2015年春节过后,但年初八他们回来之后发现公司已关门停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某和财务张某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案例:他们的有关劳动报酬无法拿到手,只好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谭某某等15人均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劳动关系证明为由不予受理。

2016年3月4日,谭某某等人就其与单位间的劳动纠纷向越秀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广东劳动专业律师——周律师为我们细细分析“公司负责人跑路,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怎么办?”的相关问题。

主持人:周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专访组的访谈。谭某某等15人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与公司建立起劳动关系吗?索要工资时候,他们还可以提出两倍工资的请求吗?

周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谭某某等人与公司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谭某某等人可以向公司提出两倍的工资请求。

主持人:谭某某等15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处指派周律师您处理该案件,那么他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周律师:因为谭某某等人属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主持人:后来得知谭某某等人所在单位已经跑路了,且该单位也拖欠很多供货商的货款。那么应该怎么做才能让他们的工资不被卷跑?

周律师:在整理案件时候,制作了诉讼保全申请书,这是为了防止公司财产、账户被隐匿或转移,确保员工损失能得到赔偿。不过后来谭某某等人没能提供财产线索,法院撤销诉讼保全申请。

主持人:随着案件的深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为单位恶意欠薪的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为什么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周律师: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谭某某的公司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主持人:最后谭某某等人可以拿到自己的工资吗?周律师您是如何处理这起案件?

周律师:经过多方的努力和有效建议,收集有利证据,最终为法院的有利判决做了基础。谭某某等15人很快地从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手中拿得到了所有人工资总额的一半金额。

在这次的群体性劳动案件中由于该案涉及的人数较多,越秀区法律援助处非常重视。接到指派后,本律师及团队成员立即展开律师工作,多次与受援人进行沟通得知,受援人所在的单位已经跑路了,且该单位也拖欠很多供货商的货款,此事情况紧急且影响非常大,媒体也对此事进行报了道,给当地政府在此事的处理过程中造成一些麻烦。在全面了解该案的情况之后,本律师对受援人进行心理疏导,并及时整理有关材料,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本律师积极协助越秀区法律援助处、越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争取通过多方力量来帮忙处理该案。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通过努力,本律师联系上被告单位的负责人并进行沟通与协商,争取调解。

主持人:谭某某等15人属于集体性劳动纠纷案件,而办理集体性劳动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办案节点是什么?

周律师:集体性劳动纠纷案件,顾名思义是指一方当事人十人以上的案件。通常我们律师团队都会把劳动者引向法律援助,利用法律援助机构的力量与本团队的智慧帮助这些弱势群体。办理此类法援案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律师团队与多位当事人要做好沟通工作,做到集体讨论,加强督导的效果;

(2)在与当事人的沟通过程中,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也要维护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情况,由律所与每位当事人或他们的代表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3)群体性案件结案后,律师应保证所办理的群体性案件档案完整、详尽,及时到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将案件归档并与法援工作人员沟通案件情况。

主持人: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周卡方律师接受《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访谈总结:公司没有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争取签订劳动合同。当公司拖欠工资时候,劳动者要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baike/260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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