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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劳动工伤 时间: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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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会选择的方式之一,了解劳动争议的相关知识在这时就尤为重要,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为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上的内容对相关的问题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登陆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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