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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重点把握的问题

合同方面 时间: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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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并呈上升趋势。企业破产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如破产财产的清理、变现、分配,债权人债权数额的确认,企业债权的追偿,职工的安置,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及相关政策如何适用等,涉及的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因此规范破产程序,协调、解决好各方面的矛盾,保证大局稳定,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关键所在。

    一、严格规范立案审查制度

    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要严格依照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查,切实把好立案关。在审查过程中,首先必须认真审查被申请破产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对虽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或被申请破产。但其开办单位在企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前补足注册资金的,可以认定其法人资格。同时,必须对破产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企业破产预案、企业资产及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职工安置预案及费用来源等予以认真审查,确保破产案件的审理顺利进行。此外,还应注意审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情况,对于个人债权较多,易引起群体性波动的,应由破产企业或其上级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将矛盾解决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避免因企业破产而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加强对清算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是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的职能机构,加强对清算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一,要慎重选任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担负着十分重要且繁琐的任务,选任一支工作积极认真、精明强干的清算组队伍,是做好清算工作的前提。清算组成员一般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国资、劳动、工商、税务、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选任,人民银行或债权银行也应派员参加。清算组的成员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及较强的政策性,这样才能真正做好破产工作。其二,要明确清算组的职能。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破产财产,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代表破产企业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及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等。清算组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但不得侵害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其三,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制度。清算组应将每一阶段的工作,如委托审计、评估、债权追索、资产变现、财产分配等及时作出汇报,便于人民法院随时掌握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纠正清算组工作中的不正确作法,指导清算组的工作过程,确保清算工作的合法、规范。

    三、做好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处理

    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处理是破产清算的核心内容。一是要认真清理破产企业的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仔细核对各种会计报表、有关文书档案资料等,正确确认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二要努力追累企业债权,及时查明破产企业是否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在债权的追索中,首先应由清算组和留守人员做第一步的清理工作,能够结清的,不必由法院强制执行。确需强制执行的,要尽可能取得执行庭的支持,共同完成债权的追索工作。对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无效行为的,法院要及时依清算组的申请或依职权行使撤销权,裁定追回非法处置的财产,避免破产财产的流失。三要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审计和评估,资产评估中,严禁高值低估或低值高估。四要努力提高破产财产变现率。处理破产财产时,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尽可能采取公开拍卖方式,不具备拍卖条件的,可以协议转让,但要防止低价转让。分配财产应以金钱分配为主,严格控制实物分配、债权分配。确实不能变现的,也应合理作价,确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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