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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条例_小额工资支付可申请仲裁终局

劳动工伤 时间: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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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去表哥的公司上班前,陶茹燕一直在艺通公司工作。因为公司时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2008年9月陶茹燕跳槽到表哥的公司。2008年9月20日陶茹燕书面通知艺通公司,自己将于2008年10月20日离职,请艺通公司及时为其结算应发工资并办理交接手续。可是艺通公司收到辞职信后并没有积极办理交接手续和工资结算事宜,到陶茹燕离开艺通公司时,艺通公司仍拖欠陶茹燕四个月工资共计6000元未发放。到表哥的公司上班后的两个月里,陶茹燕一直向艺通公司提出核发工资的要求,都不被理睬。有人建议陶茹燕申请劳动仲裁,但她觉得公司会想各种各样的办法拖延,比如不管对仲裁裁决服或不服,均向法院起诉,然后上诉……一直到把自己拖垮。


律师释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任何劳动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裁决的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此种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借此恶意诉讼以拖延支付劳动者报酬。


为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陶茹燕追索报酬案即属于典型的一裁终局案例,她向艺通公司追索6000元工资,该争议不超过长沙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为665元)12个月金额的争议,也就是说在长沙市只要争议金额低于7980元(665×12)即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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