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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管辖规定]浅析当前破产案件特点及对策

社会经济 时间: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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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案件涉及资产重组、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一系列的关系,错综复杂,审理难度颇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破产案件新情况层出不穷,需要我们不断调查研究,总结分析,为破产案件审理铺平道路。笔者从此类案件有关统计数字出发,探究当前破产案件特点、存在问题,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某基层法院自1997年始,共受理了41件破产案件,资产总额达220,140,000元。截止到2003年7月,审结36件,破产资产(评估后)总额为99,070,000元,债务总额为563,400,000元。 

    一、当前破产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企业自身申请破产由“冷”变“热”,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成为经济审判的重要任务。1997年3月,该院审理了第一批共4家企业的破产案件,1998年4月份审理1起,2000年至今共收案36件,增长迅速。这些案件中,仅1件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其余40件均为企业自身或其主管部门协助申请破产。据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称,现已将申请材料准备就绪的还有4家,其他正在酝酿中的还有5家之多。企业自身申请破产还债现象愈来愈热。

   (二)破产主体类型多样化。破产案件受理之初,一般都为国有企业,但近两年,破产主体呈多样化趋势。受理的41起案件,从企业所有制性质看,国有企业10家,集体企业23家,有限责任公司6家(含中外合资企业3家),其它3家,从企业经营类型来看,工业企业25家,商业企业16家。以上企业还伴随着不同的投资方式和经营方式,如参股、入股、承包、租赁、联营。部分企业是经过改制后破产。破产企业主体的多样性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以及企业之间相互投资的关联性,给法院和清算组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以及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带来了新的课题。

   (三)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审理清算周期长。绝大部分破产企业是经营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老企业,破产清算中资产的清理、评估,债权、债务的调查、确认等工作难度大。破产案件审理、清算不仅涉及企业与其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有与工商、税务、劳动、建设、土地、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交错的管理关系,法律关系相当复杂。案件的审理所需工作量大,周期比普通案件要长很多。

   (四)破产清算体现着政府行政管理与法院的司法行为的统一协调。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企业破产清算不单纯是法院的司法行为。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从其建立起就担负着政府优化资本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艰巨任务。破产的最大障碍是职工安置。政府在部分地推动企业破产制度的实施,妥善安置职工的再就业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离不开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破产预案的提出,清算组的组成,破产职工安置等都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参与。可以说,破产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由法院、政府、清算组协调完成,离开哪一方,工程都无法顺利竣工。

    二、目前破产案件审理和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个别政策代替法律,可操作性差。原来的企业破产法是立法当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产物,从立法到程序设置等,远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破产界限、破产受理条件,清算组的组成等方面都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特别是清算组的组成上,未能实现清算工作的市场化、专业化。

   (二)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资产变现难,债务清偿比例较低。由于债权形成时间长(甚至有的已过诉讼时效),企业管理上存在疏漏,(有的相关证据都难于找到),加之破产企业的一些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无能力清偿,导致破产企业债权难以清收。对于那些事实清楚却拒不清偿的债务人,就法院而言,本应强制执行,但由于条件所限,无法逐一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到位。破产财产变现主要难在,破产企业陈旧老化的设备本身就不值钱,专用设备的变现又不容易找到买主。而大部分破产企业土地为国家无偿划拨,企业破产后,政府予以收回,不作为破产财产,这就使得地上附属物很难处置。有限的财产在清偿债务时还要按顺序偿还,破产企业拖欠原职工工资和保险费严重,而企业原职工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后,第三顺序债权人不得不在国家税款之后获偿。在上述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一般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往往为零,一般债权人特别是银行意见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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