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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

热点 时间: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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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对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反思性检讨的研究课题。客观地说,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与市场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相关的问题。确立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是出自维权的需要,表明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精神利益的决心和信念。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最初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而公开宣示“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和“赔偿精神损害”的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1993年8月7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名誉权解答》),第二个是2001年3月10日颁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其通过确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行为人,引导社会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现代法制意识和良好的道德风尚,但在赔偿范围、赔偿金额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均显得不具体、明确、完善。本文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理论阐释和实践突破上评价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的一些相关问题。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因素


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有十几种之多。从理论上说,法官在自由裁量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因素,从而作出接近正确、公平的评定;从实践看,法官在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可能侧重考虑主要的因素不必考虑所有相关因素或忽略某些因素,从而树立“从繁就简”的判案思想。从国外的经验看,许多国家在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都将受害人遭受损害的程度与其相关的其他因素加以考虑。


我国《精神赔偿解释》采用的是一种“主次因素兼用”观点,即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主要考虑六种因素,其他作为从属、次要情节予以考虑。所谓主要因素,是指法律和司法解释所作出的影响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因素。如《精神赔偿解释》提出确定赔偿责任的几个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便是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六因素说”。


所谓次要因素即是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实际,从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专家总结出来的,由人民法院酌情灵活掌握的具体因素。这些因素有:(1)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情况;(2)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及程度;(2)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和身体素质;(4)受害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能力;(5)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算标准


在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国家赔偿和人身伤亡纠纷中的伤亡赔偿金?有不同的评定标准,归类可分为:


?一?人身残疾和死亡计算伤亡赔偿金?伤亡补助费?的标准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早以法规形式提出计算伤亡补偿费的方法,原定适用对象限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后被一些法院类推适用于处理其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根据该法规第37条规定,计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方法是: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而计算死亡补偿费的方法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低于5年。按这两种方法计算伤亡补偿金,标准明确,计算准确;缺点是死亡补偿费低于残疾补助费,这种倒挂现象体现不出生命权是人生的最高权利。最大的问题是,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偿费计算规则是相似的,其数额不是精神抚慰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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