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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的司法解释]什么是生育权

商事公司 时间: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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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生育权在法律上如何体现、男性能否就生育权本身获得权益”这个问题似乎逐渐引起关注。法律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享有生育权,并不单指男人拥有生育权,因为生育权是一个相连的概念,不能分割看待,缺少男性和女性中的任何一方,生育权就成为空谈。因此,对生育权的理解不能片面。生育权的具体实施最终还得依靠女性,男子的生育权最终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生育权是一种选择的权利,作为女性,可以选择生育也可以选择不生育。有鉴于此,女性享有最终决定权,任何男性都不能强迫女性生育,任何法律也不可能硬性规定女性应该尊重男性的生育权而违背自己的意愿,因此法律在保护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还要强调保护妇女。即使在有法可依之后,法院还是很难就实现生育权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看着这些,不免觉得讽刺。生物进化的产物在面对现代文明时,又出现新的悖论。生命的进步,是以母性的痛苦甚至死亡为代价的。这句话,顺着时间逆推,显得尤其真实。原始时代,新的生命意味着母性的痛苦,更可能是死亡。然而,生命终究要繁衍生息。除了从人类潜意识中的强暴与被强暴逆推得出的原始生殖的残酷,生物进化给出了一个更好的解释:阴蒂,集中了比身体任何一部份都多的神经末梢,成为进化史对母性的一个最大的陷阱。把愉悦作为诱饵,让母性甘愿成为生命延续的载体。在愉悦时,你无法预知后面的痛苦与生命威胁。当你知道之后的痛苦与生命威胁时,这种愉悦会进化的更加完美,让你无法抗拒。这里,暂且不讨论进化对雄性施加的生殖选择压力。母性的身体进化得更加敏感而优越,生命的延续将更加顺利而坦荡。


而现在文明的发展,逐渐削弱了愉悦与之后的生命威胁之间的关联,甚至完全割离。然后,何去何从?我们开始讨论男性的生育权?幸好,目前地球超载着人类。法律暂时还不可能去强制执行所谓平等的生育权。也许,人类文明的进步会发现更好的生命延续方式。这些,都是我们所无法预知的。人类能在多大程度上超越自然,这个问题只能留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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