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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详解】本条规定了保险合同变更义务。 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属强制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详解】本条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六条【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详解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详解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1 评定人权利 1) 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法律常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评残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履行有关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条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详解】本条是关于对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的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创伤是特殊类型的损伤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三条【交强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恪守的义务】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详解】本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合同期满后的续保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于保护不特定的交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在道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临床法律常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评残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四条【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交强险立法授权】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办事直通车-车辆交通-车辆购置税
评定原则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2、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法律常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鉴定-交通事故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