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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征[2006]4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请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5]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1996年1月1日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现将我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一、征税范围(一)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包括通用和专用机械设备、机动车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2]11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88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现将《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9]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330号 各分局、区局: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5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4]1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4]9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8]49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2]70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2]14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3]65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6]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进[2004]1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转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 发布文号: 穗国税函[2006]6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1999]6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为了做好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3]24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06]25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济国税函[2006]1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辽国税一[1995]8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经全省增值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一[1994]202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6号、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3]14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办事直通车-企业办事-企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