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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提到明代思想家|多次走私的处罚

刑法论文 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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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些走私特殊对象犯罪的条文往往没有数额的规定,但前述《解释》对这些特殊对象的走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都规定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对走私武器、弹药、假币、文物等犯罪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的条件也从数额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实情况是,行为人往往多次实施走私行为,数额累计计算后方达到适用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数额标准的。如果不累计计算数额而是采取同种数罪并罚的方式处理,对于行为人来说,通常是很难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是否应当累计计算呢?倾向于总体上应以是否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尤其是在可能涉及死刑的适用时,应严禁累计计算。这是因为:一是,第153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累计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可以看做是特别规定而没有施行于其他走私罪条款的效力。二是,将每次未达定罪标准的数额累计计算后达到定罪标准因而定罪处罚的,这正如将每次只是致人轻微伤的“累计计算”为轻伤因而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显然不能为人所接受。三是,即使每次均达到了定罪标准,因累计计算而适用了加重法定刑,这也如将多次致人轻伤的结果累计计算或者说折算为“重伤”,将多次致人“重伤”的结果折算为“致人死亡”,因而适用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一样荒谬。四是,尽管理论上对于同种数罪是否应当或者可以并罚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一方面对于发现的漏罪或者新罪系同种数罪的,是按照同种数罪并罚处理的,另一方面对同种数罪进行并罚并不违背现行刑法的规定。四是,走私犯罪属于经济犯罪,而对经济犯罪规定无期徒刑本已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通例相悖,对走私假币、文物等罪名居然规定死刑,这严重悖离了国际公认的死刑只能分配给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生命权益价值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的死刑配置原则,这是明显的逆历史潮流而动,是遭国际社会唾弃和严厉谴责的。事实上,中们也正是因为对走私犯罪规定了死刑才导致对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兴引渡上的困难。在这种无理的规定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中们所能做的和应该做的,就是通过刑法解释论减少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而对上述挂有死刑的走私犯罪的数额不予进行累计计算而是采取同种数罪并罚的方式处理,无疑是减少走私罪名死刑适用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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