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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关于故意犯罪的形态

刑法论文 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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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你好,请问关于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怎样的呢?

六盘水律师解答:

概述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的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因此,故意犯罪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不能认为一个人实施的一个犯罪中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态,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态。

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现,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的人则按预定计划实施了行为并发生了犯罪结果。于是,故意犯罪就会出现不同的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故意犯罪形态。例如,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念头。由于仅具有犯意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故意犯罪形态。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物,数日后自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某丁。这是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一种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所以,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所以,通说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基于同样的理由,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由此可见,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上述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

既遂是犯罪的标准形态,即分则处罚所设定的标准的处罚程度的状况,预备、中止、未遂为特殊形态。

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如入室盗窃,小件物品藏在身上,即使当场拿住,也算既遂,大件物品则要在户外才算既遂,扒窃中,一般扒在手中抓着的就算既遂,控制区域比较严格的,如工厂,出入查得很紧,一般要在大门外才算既遂,若出入松,则出了厂房则可以。 既遂的标准:

结果犯

某些犯罪结果发生是既遂:如杀人,实行终了未必是既遂;故意杀人出现被害人的死亡才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强奸罪

危险犯

不要求结果发生,只要求有结果发生的危险是既遂:如刑法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层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形态,只要有危险就既遂,另一层是10年以上死刑以下的标准形态,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危险可以经过科学测量实验主观印证的东西。

如在火车铁轨上放石头,若及时清除,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不能算未遂。若是小树枝,则不算犯罪,因为没有危险。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也是危险犯。

行为犯

既没有结果也没有危险标志,只能看行为的结果-行为犯。脱逃罪,以逃离监管人员的实际监控为既遂(即使立即被抓回,也是既遂);偷越国境罪,越国境即既遂;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成,即既遂;诬告陷害罪,告发行为完成即既遂,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多环节犯罪,只要求有一步完成即既遂,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买的妇女,未卖出也既遂;绑架罪,行为人控制了人,但尚未开始勒索财物,仍属既遂;贩毒罪,买了尚未卖,既遂;奸淫幼女罪,接触说,不是强奸的插入说。

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也是行为犯。

举动犯

一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立即宣告既遂。没有未遂。

如:教唆煽动型犯罪,原本为某些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刑法提升为犯罪的既遂行为定罪的,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例如:两人抢劫商店,开门进入后见店里很多人搓麻,则持刀呆在那里,被人扭送公安机关,此应当为犯罪预备,因为他们还未暴力危胁、恐吓,若拿刀喊都别动时,构成未遂;

四人持刀抢劫出租车,被司机怀疑,开到检查站,警察询问则知是要抢劫,因此是抢劫的预备,不应为未遂;甲去乙家杀人,在路上肚子疼,没有去成,是为犯罪预备。

特征

1、在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①进行犯罪前的调查;②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③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④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⑤勾引共同犯罪人;⑥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

3、未能着手实行;

4、因意志意外的原因:张三为杀人而准备了大量的毒药,尚未投放即被告发。李四埋伏在路旁伺机拦路抢劫,未遇到被劫者即被警察抓获。

着手例子:如举枪杀人,举枪是着手;刀杀,举刀要杀是着手,提刀跟踪是预备;毒杀投毒是着手,买药、寻找投放的时机和地点是准备行为;盗窃,在手伸出正要偷是着手,若踩点是预备;入室盗窃,开始扭门撬锁是着手;柜台展示的东东,伸手接近是着手;超市出收银台是既遂。

两人商量第二天劫机,仿真手枪、机票都买了,晚上一人投案自首,另一人被抓,则另一人是预备犯,留下的问题是投案自首者算什么?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与犯意的表示

犯意,没有外在的行为,不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是否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例如杀人的实行行为是剥夺生命,而为杀人的准备活动,如,买刀、磨刀,寻找毒药,跟踪守候等,就是预备行为。实质的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法益。例如买刀、磨刀,寻找毒药等行为本身,不可能致人死亡。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这仅仅是预备行为。再如,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是秘密窃取;而此前“踩点”、练习扒窃技能、准备工具,属于预备行为。抢劫的实行行为是暴力、胁迫取财;在此前,蹲点守候、尾随、接近被害人等行为,属于预备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行了某一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是为实行另一犯罪作准备的,也是实行行为。例如为杀人而制造枪支或者偷窃枪弹的,其行为本身属于非法制造枪支罪或者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如果行为人盗枪之后又使用该枪支杀人的,有2个实行为(盗窃枪支和故意杀人),构成2个罪:(1)盗窃枪支罪;;(2)故意杀人罪。相反,如果行为人买刀然后又使用该刀杀人的。只认为是一个实行行为、一罪。因为刑法中没有规定“买刀罪”。“买刀”不是实行行为而是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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