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微信朋友圈推广平台有哪些代理商_微信朋友圈存在哪些犯罪现象

刑法论文 时间:2021-09-20

【www.ynkwsw.com--刑法论文】

微信自2011年1月被腾讯公司推出以来,已经过去四年多,在这段时间里,微信不断地更新与发展。现如今,微信已经成为许多手机用户所不可或缺的交流工具。许多商家还借助微信朋友圈的功能,成功转型为微商。然而,微信“朋友圈”也是存在法律风险的,甚至朋友圈还潜在着一些涉嫌犯罪的行为。那么,广大微信用户应该警惕哪些微信“朋友圈”中潜在的犯罪呢?

一、上传暴恐照片

近年来,我国时有发生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关的暴力恐怖案件,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如:艾某某煽动民族仇恨案中,其使用手机登录个人微信账号及QQ空间,发布涉恐境外“东突”组织国旗等图片并进行传播,后因涉嫌煽动民族仇恨罪被批准逮捕。

对于此类信息,建议微信用户不要转载或者妄加评论。

二、发布假广告或卖假货

很多消费者选择通过网络代购渠道购买产品,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也成为售假新阵地。如:刘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中晒泰国减肥药及减肥效果照片的方式进行宣传,并使用微信聊天的形式向买家进行兜售。经查,其所售减肥药因“未经批准而生产”而被认定为假药。后刘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批准逮捕。

微商在发布自己产品广告时,务必要按照产品的真实情况全面详细真实地介绍产品的功能。如有夸大其词或者卖假产品等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节严重的,就很有可能涉嫌犯罪。

三、不怀好意交朋友

犯罪分子通过以微信等方式加被害人为好友并与其聊天,这便为其约见被害人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方便。如:渠某通过一次朋友聚会认识了小婷(化名)并加为微信好友,经过几次聊天后约她吃饭。在小婷醉酒失去意识后,趁机将其背包拿走。后小婷酒醒后报案。最终,渠某被抓获归案。

四、虚构身份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过社交平台定向搜索,伪装成“高富帅”、“白富美”加入高收入聊天群,通过聊天、查看个人相册等方式,锁定作案目标并与之建立联系,在获取对方信任后实施诈骗。如:王某虚构有海外留学经历、高尔夫球爱好者的身份,通过手机微信加入一个高尔夫爱好者群,与被害人结识并聊天交友,虚构急需还房贷、人在国外等情节,骗取被害人18.65万元。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lunwen/137941.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