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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投毒案朱令_朱令投毒案为何凶手至今未明

刑法论文 时间: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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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林森浩父亲来与其见面,林森浩最终被执行死刑。复旦投毒案的审结让我们不由联想到清华朱令投毒案至今凶手未明的现状。

朱令投毒案凶手至今未明

朱令曾经是知名学府清华大学化学系的一个花季学生,在将近20年前因剧毒化学品铊中毒而落下残疾。媒体对于这个悲剧性案件的再次关注是由日前一起导致复旦大学一名学生死亡的类似中毒案件引发的。

在朱令案中,最初的犯罪嫌疑落在了她的舍友孙维身上。1995年,北京警方将孙维作为嫌疑人拘留起来,后来又将其释放,给出的理由是缺乏证据。自那以后便一直有小道消息称:她之所以未被指控犯罪是因为她的高官家庭从政治上干预了此案。

在公共舆论的巨大压力之下,北京警方为了回应公众的质疑,最终于今年5月8日发布了一份书面声明。警方声称此案侦查不了了之是因为缺乏证据,从而驳斥了此案中存在案外干预的指责,并呼吁公众以理性和客观的态度对待此案。

就在警方发出该声明的两天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文章,专门谈到近期披露的数起错案带来的空前挑战。他将诸多错案归咎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中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想,因而呼吁在司法实践中实施改革,并且强调“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理念。

至于沈德咏的文章与北京警方的声明是否在时间上纯属巧合,目前尚不清楚。该篇文章也不大可能只是代表副院长的个人观点,相反,它很有可能是要传达官方的一个积极信号,即关于刑事诉讼之重要原则——无罪推定——的信号。

根据这个原则,在未被依法证明有罪之前,任何被控犯罪之人都有权被推定为无罪。换言之,被指控者只有在被保障行使了所有必要的辩护权利后,才可在刑事审判中被宣布有罪。该原则植根于许多国际人权条约中,亦被大多数现代国家视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

朱令案因缺乏证据被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视为资产阶级的理念,在将近50年的时间里不被接受。但是到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版中增加了一个重要条款: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尽管在措辞上与国际条约中的说法还有差别,中国版的无罪推定却已被盛赞为中国刑事诉讼的重大进步。于是,除非证据清楚、充分,检察官不得提起公诉,法官亦不得确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的本来目标是要给予被告人以更好的保护;然而,其实践上的作用仍然十分有限。在现实中,有罪推定仍然大行其道,正如沈德咏的文章所证实的那样。

处于警方羁押之下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遭受严厉处遇,因为刑讯逼供仍然较为普遍,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也受到严重限制。检察官几乎不会输掉案子;有罪判决基本上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当孙维于1995年被北京警方拘留、讯问时,无罪推定的原则尚未入法。而且在当时,刑讯逼供也比现在更加普遍。倘若孙维不是来自一个高官家庭,那么她很有可能在侦查阶段就已被施以酷刑了。她不但未被施以酷刑,而且不久后又被释放了;这个事实正是小道消息不断的主要原因。基于此,北京警方声明的可信性也是大打折扣的。

然而,这里不是要说孙维当时应当被刑讯逼供,也不是要说警方现在应当重启调查。该案已尘封多年,所以警方也不大可能找到足以支持重启此案的新证据。即便现在重启了侦查,孙维也没有必要证实自己的清白;她是要被推定为无罪的。相反,警察和检察官倒是有义务证明她有罪,在证明上要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

朱令案敲响了一个警钟:我们有时不得不承认,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能被找到、被惩罚。这个结论不仅适用于中国,也适用于任何一个西方国家。正义是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但是我们在追求正义时,不能为了维护一个人而牺牲另外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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