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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狗贼被撞死后续]打死偷狗贼犯法吗

刑法论文 时间: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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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大部分的家庭都有养狗的习惯,由于现在市场狗肉非常畅销,导致现在很多的偷狗贼都会跑到农村去偷狗,那么打死偷狗贼犯法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近日,广西某县有两名偷狗贼被村民抓住后暴打示众,不少网友为此叫好。偷狗者固然违法,但村民为泄愤滥用私刑,甚至索要5万赎金才放人的做法同样涉嫌犯罪。而高喊“打死活该”的围观者“痛惜狗命”,却漠视人命,徒有虚伪的道德。

偷狗者违法,视情节可按盗窃罪追究,还可能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偷狗当然是违法行为,除行政处罚外,根据2013年最新的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可适用盗窃罪,如果有盗窃前科等情形,数额标准可再低百分之五十。另外就算没有盗窃数额,2年内盗窃3次以上依然可认定为"多次盗窃",像此事中偷狗者带了弩针这类可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还可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而根据报道,这类偷狗者按盗窃罪处置的案例并不少见,如2012年浙江义乌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三名偷狗者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不等。还有按抢劫罪处置的,如2014年山东省临沭县有偷狗者盗窃未遂却因持刀吓退狗主人构成抢劫罪,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另外,如果偷狗者所用弩针、飞镖有毒,将毒杀的狗肉卖到市场后,还可能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就算偷狗者可恶,也不代表群众有充分理由直接暴打示众

偷狗者很可恶,但偷盗有错,不代表抓住小偷直接暴打一顿就是对的。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小偷应受的惩罚应该与其犯的罪行相适应,而这个判定和量刑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决定,暴打示众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刑罚。另外即便是罪犯,也有法律赋予的人格尊严权,没有人有将其游街示众的权利。有人觉得走司法程序太麻烦,而且处置往往太轻,但现代法治社会之所以重视程序,很大程度是为了防止冤案。换种假设,除正当防卫之外,如果抓住偷盗现行犯就可以直接痛打,那么谁来决定打到什么程度是合适的,如果因此打人致伤致残,甚至死亡又该如何归罪?

对偷狗者用私刑同样是非法行为,还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

事实上,具体就此次事件而言,村民私自惩治偷狗者的行为涉嫌多项罪名,如果被追究,其面临的指控可能比盗窃更严重。暴打涉嫌故意伤害,砸毁汽车可能涉嫌刑事毁坏,而扣押偷狗者并索要5万赎金的行为不止是非法拘禁,更涉嫌敲诈勒索。根据过往案例,此类事件不乏有获重刑的案例,如2007年山东日照有网吧老板抓住小偷殴打之后,向其家人索要1万赎金,被当地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2013年广西南宁殴打偷狗贼致一死一伤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7名被告人5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

对偷狗者滥用暴力并不是正义,只是野蛮的泄愤

有人认为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偷盗行为处置不力,群众就可以"替天行道",痛打一顿更有直接的震慑力,还以新加坡的鞭刑为例,称"乱世该用重典",但鞭刑等肉刑本身就被现代社会认为是野蛮酷刑,违反《世界人权宣言》众多公民权利相关的国际公约,在国际上也备受争议。另一方面,具体以私刑处置小偷来说,当小偷已经失去抵抗能力而继续施暴,此时原本的受害人已经变为加害人,使用暴力仅仅只是报复泄愤而已。而且,当村民在愤怒之下限制偷狗者的人身自由,要求家属付5万赎金才放人的时候,更与正义无关,与敲诈勒索无异。

为私刑叫好的围观者以爱狗为名,却漠视人命,徒有虚伪的道德

滥用私刑者违法,而为之叫好的围观者同样藐视法律的存在,还有爱狗人又为偷狗者加了一重罪名,"这种人的命还不如狗,死有余辜"。在道德至上者的眼里,偷狗者本身就无人权可言,以暴力非法惩治偷窃违法也是情有可原,甚至以非法手段致人死亡也是"活该"。在这种逻辑里,衡量一个人的价值仅以道德为标准,有道德污点的人也就不配受法律保护,但口口声声以爱狗为名,却漠视人命,这种伪善的道德观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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