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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以道,但偏偏有人动歪脑筋想走捷径。超市女收银侵占240万元包养男小三,职务侵占判几年?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案情简介:
14日下午,(浙江)永嘉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站在被告席上的杜某曾花百万元包养“男小三”陈某。庭审过程中,杜某的家属以及陈某,没有一个到庭参与旁听。永嘉法院将择日宣判。
案发前,杜某担任永嘉县某超市有限公司收银处长。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4月26日至2014年4月份,杜某通过在公司每日的收银款结单、营业款解交单上减少现金收入、增加储蓄卡收入的方式,侵占了超市营业款240万多元。由于超市出纳与杜某关系如同姐妹,杜某动手脚的事情一直没被发现。2014年5月,超市老板感觉到超市没有利润,盘点货物查账,才发现了漏洞。
杜某在法庭上称,这些钱除了支付在温州买房的70万元首付款、生活开支10万元外,剩下大部分都用来养“男小三”陈某,包括给陈某投资开店、购买10万元黄金、外出旅游、买车代步等。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