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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少荃湖|合肥少女被毁容案宣判受害少女获赔172万,故意伤害罪导致对方毁容判多久

刑法论文 时间: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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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之间的仇恨大起来是会酿造成严重的后果,15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毁容少女案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受害人由于需要接受治疗未到场,由其父母到场,陶某家人及代理人均未现身,这样的故意伤害他人致使起毁容的情况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合肥少女被毁容案宣判受害少女获赔172万,故意伤害罪导致对方毁容判多久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2012年,发生在合肥的“少女周岩毁容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2012年5月10日,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陶某故意伤害罪成立,法院考虑到其未成年,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个月。三年之间,由于伤情鉴定等多种原因,该案民事赔偿一直未开庭审理。

至于该案迟迟不开庭的原因,主要还是由于双方在司法鉴定结果上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她已经经历了三次鉴定,每一次鉴定过程都非常长。”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说,第一份鉴定由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认为周岩身体构成两处5级伤残、一处8级伤残和两处9级伤残;2012年9月,蜀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第二次司法鉴定。“这两次鉴定结果都差不多,但对方都提出异议,导致又重新申请鉴定,由于没有结果,庭审也就无法进行。”

2012年7月27日,周岩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陶某赔偿116万余元。当年7月29日,周岩提出变更索赔申请,索赔360余万元。据周岩的妈妈李聪介绍,之所以一直不断再追加赔偿费用,主要是根据周岩的治疗情况,随着治疗费用的增加因此对赔偿诉请进行了变更,主要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多项组成。

2015年2月4日,该案再次开庭,审理民事赔偿问题。据了解,陶某父母缺席了庭审,仅由两名代理律师进行了出庭。虽然陶某的父母对赔偿没有意见,但是对于赔偿的数额不同意,每一项诉讼请求都提出异议,对于50万的精神抚慰金不愿意赔偿。“三年我一直很纠结这个事情,从出事至今,我一次都没有得到过真正的道歉,他的父母也没有关心过我生活如何,恢复如何,他们对于我的请求,都予以否定,在答辩过程中,我一直气的发抖。”周岩说,在庭审中,她答应了法庭的调解,是因为想见陶某父母一面,给自己一个说法。

经审理查明:周岩与陶某系同学关系,两人在交往中产生矛盾,陶某有了报复心理,导致案发。案发后,除陶某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法院依法判决陶某及家人支付周岩其余赔偿金额,如在北京治疗、心理治疗、斑痕治疗等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陶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除其名下房产外,不足由其监护人承担,共计172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具体伤害情形,损害程度的不同,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有期徒刑三年;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三)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四)重处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故意伤害罪属于《刑法》规定,不同程度的伤害有不同的量刑、希望以上小编为您简单介绍的故意伤害罪相关法律知识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问题或您想更多的了解《刑法》内容,请联系,我们的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从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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