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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纠纷找什么部门】因工资纠纷杀死老板一家三口被判死刑,故意杀人罪怎么量刑

刑法论文 时间: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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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不能冲动,近日一男子因结算工资引发纠纷,男子竟然持刀杀害老板一家三口,并将老板娘捅成重伤,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判刑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因工资纠纷杀死老板一家三口被判死刑,故意杀人罪怎么量刑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故意杀人罪怎么量刑

法院判处被告死刑

被告人范某持刀故意杀人,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因工资结算纠纷引发,被告人未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却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杀害包括两名无辜幼儿在内的三名被害人,并致一名被害人(孕妇)重伤,故被害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被告人范某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所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但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范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范某赔偿周某家属经济损失25万元。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事件经过

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故意杀人案。

持刀行凶致三死两伤

被告人范某来自江西,今年38岁。去年4月下旬,范某来到周某办的加工厂务工。同年6月6日,范某提出辞职后因工资结算问题与老板周某发生纠纷。

6月8日晚,范某携带两把水果刀,来到鹿城双屿双岙工业区某号三楼周某的卧室,见周某与儿子、女儿正在玩耍,便持刀捅了周某多刀,致周某倒地后,又将在旁哭泣的周某女儿和儿子捅倒。

接着,范某又到楼下车间对正在做工的周某妻子杨某捅刺数刀,随后被一名工人制服,这名工人在搏斗中受伤。

周某及其儿子、女儿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妻子杨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工人为轻微伤。

交代杀人动机是老板“漠视”

当检方问被告人范某为什么行凶时,范某回答是因为老板周某的“漠视”。庭审现场,范某说:“不给我钱,至少要和我解释下,但他直接就说没有,这让我难以接受。”

据范某供述,去年6月5日晚上,他和周某夫妇就请假问题谈不拢,就提出辞职,并要求结算工钱,遭到周某夫妇拒绝。

接下来两天,范某两次提出结算工钱遭拒。6月8日晚上,范某进到周某卧室,再次提出结算工资遭拒,便持刀捅向周某……

辩护律师认为,周某拒付工资是本案发生的导火索,也是悲剧的开始。公诉方认为,在本案起因上,周某并无过错。经审查,周某的加工厂是每月月底结算工资。5月底,周某已与范某结算过一次工资,不存在故意拖欠工资不发放的情况。

两个孩子哭闹让凶手紧张

根据庭审现场,范某告诉法官,周某应该要给他5000元左右的工资。

当法官问范某:“当你第一刀捅向周某,他说了句‘兄弟,有话好说’,为什么还接着捅刺?”范某给出的回答是:“我当时已经失去了理智!”据范某称,第一刀捅下去的时候,已经失去理智,而且脑袋混乱,听到孩子在吵、在哭,一紧张就做出了不理智的举动。

而对于又折返到楼下刺杀有孕在身的老板娘,范某给出的回答是:“这次要不到工资,她也有责任。和我无冤无仇的,我不找,有仇的,就要报仇。”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lunwen/156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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