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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手机销量排行榜】国内首例微信传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刑法论文 时间: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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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越来越火这是不可否认的,一些人看准商机利用微信朋友圈做起了微商这无口厚非,但是有些人开始践踏法律的红线利用微信做起了传销。致使现在微商和传销傻傻分不清楚。下面小编为您还原本次案件,并为您讲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国内首例微信传销

国内首例微信传销案,自称“亚洲催眠大师”的陈某打着“月入百万”的旗号,在南京、上海等地授课,教人使用微信,并让大家购这些课程的代理权、发展新会员,借此敛财460多万元。

该微信传销案在南京玄武法院审理,法院一审宣判,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有期徒刑八年,罚款十万元,并退赔受害人损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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