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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小伙半月连环盗窃六起获刑,连环盗窃怎么处罚

刑法论文 时间: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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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我们不能去偷抢或者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那最近云南小伙赵某某平日游手好闲,总想不劳而获,在半月内犯案6起,多是盗窃收银台上的手机,以及吧台上之类的财物,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小伙半月连环盗窃六起获刑,连环盗窃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去年12月份,囊中羞涩的赵某某,于12月15日15时许在三明市区一店铺内将收银台上的一部价值1199元的白色vivoY27手机盗走。尝到甜头的他又分别于当月15天内在三明市区、泰宁县城的饭店、浴足店、小吃店、宾馆吧台、收银台5次盗得手机5部。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共盗窃手机6部,价值共计4846元。2015年12月23日,泰宁公安民警在泰宁汽车站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

审理: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评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不是通过辛勤劳作来获取劳动果实,而是通过偷盗手机贱买来换取钱财,正是因为这样的懒散思想使他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加强此类事件的防范意识,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不要随意放在收银台以及吧台等地方,给作案人以可乘之机。

【法律解读】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标准作了一些修改,具体标准如下:

1、 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

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 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

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

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

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

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

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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