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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男子自称】男子自称用巫术治病姐妹俩被骗奸,强奸她人怎么处罚

刑法论文 时间: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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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对妇女的身心伤害是极大的,强奸妇女将对女性的今后发展带来不可磨灭的负面阴影。近日徐州警方侦破了一起离奇的强奸案件,两名90后亲姐妹 ,被一个50多岁男子给强奸,而且这种关系保持了3年之久,这样的行为怎么处罚?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男子自称用巫术治病姐妹俩被骗奸,强奸她人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前几天,徐州市九里派出所来了一对小夫妻,丈夫称其妻子小芳被一名50多岁的男子给强奸了。起初,警方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强奸案件,但是经过调查后发现,强奸小芳的这名男子,竟是其姐姐给介绍的。

徐州市九里派出所副所长杜文磊:“受害人她母亲得了一种怪病,时不时的经常发作,受害人家里人感觉,是不是她母亲被鬼神附体了,想找一下懂巫术的人,给看一下这个病。”

姐姐小林说,自己认识一个名叫杭宇的朋友,懂巫术。于是,在姐姐的介绍下,妹妹小芳与他取得了联系,并对其同样的百般信赖。而杭宇的治病办法,居然是要小芳与一名50多岁的谢某,发生关系。

姐姐小林:“他就要求我妹跟他发生关系,他就说用我妹的阳气,来祛我妈身上邪气,说只有我妹才能,压住那些邪气。”

虽然妹妹小芳很不情愿,但一想到能够帮助母亲治病,小芳还是顺从了杭宇和谢某,在两人诱骗下,小芳多次被强制与谢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件叙述到这,您可能要问,那个"杭宇"与这个谢某 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姐姐小林又是怎么认识他们的呢,警方的一步步侦查发现,原来姐姐小林才是最初的受害人。

原来,在2013年夏天,姐姐小林第一次来到徐州时,就偶然认识了犯罪嫌疑人谢某。

姐姐小林:“第一次来徐州,人生地不熟的,正好找不到路了,就向他问路,就这样认识了他。”

两人相识之后,谢某就给小林介绍了一个年轻男朋友,但是只见过一次面,这位年轻的男子就再也没有出现过,之后只是以网友"杭宇"的身份与小林取得联系。

犯罪嫌疑人谢某:“她说她身子不大舒服,我就用杭宇的身份,说的回来给她看,就给她说你去找大叔(谢某),我(谢某)给你弄什么草药,就可以好了。”

警方调查后得知,原来这个网友"杭宇"就是谢某本人,谢某在网上谎称自己是懂巫术的"杭宇",然后利用"杭宇"的身份,诱骗小林与谢某本人发生性关系,并且长达3年之久。

姐姐小林:“怎么会从13年发展到16年,这么这时间,因为他说我身上有病,他还说我活不到36岁,要跟他发生关系,就维持这种关系到我36岁。”

犯罪嫌疑人谢某:“她姐姐没有多大心眼子,也是农村出来的。我说你36岁有场灾,我说我给你买到36岁的内裤,都得我给你买新的,你那旧的都得给我,我说给你内裤时候,可以和你发生一下关系。”

就这样,姐姐小林一直被谢某诱骗至今,并且小林还将自己的亲妹妹小芳也介绍给了谢某,姐妹俩双双被骗,直到妹妹的丈夫发现异常才报警求助。

犯罪嫌疑人谢某:“我今年53了,她们俩你看那么小,可能比你女儿还要小,所以说 我非常非常的后悔,非常非常的对不起她姊妹俩。”

如今,犯罪嫌疑人谢某已经被徐州警方以强奸罪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律解读】

强奸罪的处罚: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强奸幼女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1]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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