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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树林]怪叔叔多次肆意乱摸侄女身体,性侵怎么处罚

刑法论文 时间: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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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辈对小辈应该有关爱之心,不应该有一些非分之想,近日江阴一名男子利用抚养侄女之便利,竟多次对还未成年的侄女实施猥亵,更过分的是,在此期间其还曾两次将自己的侄女给性侵,并威胁对方不准告诉他人,行为十分恶劣,这样的情况会被怎么处罚?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怪叔叔多次肆意乱摸侄女身体,性侵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被侵犯的女童名叫小兰,十四岁,她是嫌疑人黄某的侄女,由于小兰出生没多久便被父母过继给黄某及其妻子抚养,在小兰年幼时还相安无事,然而在小兰十一岁时,黄某就开始动了淫秽之心。 经查,自小兰十一岁开始黄某就趁着妻子不在家,对手无缚鸡之力的小兰进行强制猥亵,多次肆意乱摸其身体,小兰因害怕只能任其蹂躏,更可恶的是,在此期间黄某并没有仅仅满足于猥亵,他还先后两次将小兰给性侵,从始至终小兰都还没满十四周岁,这对小兰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当事情暴露后不久黄某便被警方逮捕,事后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尽管其称很后悔但大错已经犯下,最终经法院审理,因黄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及强奸罪双重罪行,遂判处其八年有期徒刑,并将政治权利剥夺两年。

【法律解读】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当众猥亵重罚 教室内强奸判10年以上

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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