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还能取回吗

刑法论文 时间:2022-01-19

【www.ynkwsw.com--刑法论文】

我们知道,如果违法嫌疑人的物品会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扣押,然后对违法事项作出处理。有的朋友就会疑惑,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还能取回吗?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根据以上条例,可以得出公安机关扣押了你的东西,如果是与案件有关的,就不会归还了,如果是与案件无关的,刑事案件在证实无关三日后当事人就可以去取了,但是可能公安机关无法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直接找相关的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只要当事人的扣押物与案件无关,就会返还给当事人。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lunwen/162082.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