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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怎么处理】三次盗窃未遂能否认定为多次盗窃

刑法论文 时间: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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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行为令人深恶痛疾,其中许多盗窃犯都是惯犯,这些人大多没有稳定的收入,在社会上长期施窃,那么,三次盗窃未遂能否认定为多次盗窃?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案情经过】

2013年1月6日,上诉人黄某安、黄某强与“阿壮”(黄某安、黄某强称,另案处理)合谋到广西西林县城盗窃摩托车,次日凌晨2时许,三人来到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邮政局大院,将李某停放在职工宿舍楼一楼通道处的一辆黑色本田牌弯梁摩托车盗走。接着三人又到西林县八达镇梦圆路48号民宅旁盗走黄某的一辆红色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三人在将两辆摩托车开往隆林县方向时,被一陌生男子恐吓而弃车逃跑,后三人返回时发现黑色本田牌摩托车已不见,黄某强便与“阿壮”驾驶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往隆林县。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被盗的本田牌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93元,黄某被盗的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42元。被盗的摩托车均未得以追回。

2013年1月14日20时许,上诉人黄某安伙同王某(黄某安称,另案处理)在西林县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前的空地处,将被害人韦某的一部黑色轻骑铃木牌弯梁摩托车盗走。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轻骑铃木牌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97元。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未得以追回。

2013年1月19日,上诉人黄某安、黄某强合谋后来到西林县城盗窃摩托车。当晚8时许,二人在西林县八达镇第一小学门口,撬盗宁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二人欲驾车离开现场时被西林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抓捕,二人即弃车逃跑,黄某强在逃跑过程中被追赶的民警抓获。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宁某被盗的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25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宁某。

【法律解读】

2013年1月19日黄某安、黄某强撬盗宁某的摩托车后欲驾车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发现抓捕,二人即弃车逃跑,因此二人的行为属盗窃未遂。由于该起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625元,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追究黄某强、黄某安的刑事责任。黄某安上诉称2013年1月19日盗窃未遂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追究黄某强、黄某安该起盗窃的刑事责任,并认定其二人在本案中属多次盗窃不当,予以纠正。因此,黄某安在本案中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5,532元,黄某强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2,035元,均为数额较大。在共同盗窃犯罪中黄某强与黄某安共谋盗窃,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所起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安、黄某强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一审判决认定黄某安、黄某强2013年1月19日实施的盗窃未遂为犯罪不当,但毕竟其二人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在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此外,一审法院鉴于其二人认罪态度,各退出人民币15,532元、12,035元给被害人,对黄某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黄某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对其从轻处罚,不存在对其量刑过重的情形,上诉人黄某安要求改判,不予支持。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黄某强、黄某安在12天时间内连续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属于多次盗窃。被告人黄某强、黄某安在对被害人宁某的摩托车实施盗窃过程中,因被他人发现并抓捕而弃车逃跑,是盗窃未遂,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处罚。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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