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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起诉案例_非法行医不起诉案例

刑法论文 时间: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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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市民为了节省费用图方便,便联系了一名熟悉的老乡来给女儿看病,而父亲知道这名医生无行医资质。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

非法行医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381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住本区**园**号楼**单元**号。2013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2015年1月22日先后两次将该案退回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侦后于2015年2月17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年底,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无任何手续和行医资格证的情况下开始经营位于东关理发一条街的张氏诊所。2013年12月2日上午,被害人张某乙因12月1日晚上酒后不适到该诊所输液解酒,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遂将1克维生素C、4支维生素B注射液、20毫升50%葡萄糖溶于250毫升5%葡萄糖注射液,将0.3克左氧氟沙星溶于250毫升0.9%生理盐水,将两部液体配好后为张某乙输液,张某乙输完液体后离开诊所。当晚张某乙再次饮酒,次日感觉身体不舒服再次到张氏诊所输液,张某甲为其配置好与前一天相同的液体后,张某乙开始输液,在液体快要输完时,张某乙出现呼吸困难,昏厥等不适症状,张某甲见状采用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简单的抢救措施,后将张某乙送往大同市五医院救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家属25万元整,并取得其家属谅解。

经审查认为,本案经过两次退回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补充侦查,一直未能提供被害人张某乙的死亡证明及尸检报告,无法得知其真正的死亡原因,因而无法证明其死亡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所配置的液体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认定张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在此提醒各位广大市民:如果看到身边有无证行医人员应尽快向卫监部门举报配合查实。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非法行医不起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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