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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可以重新定罪吗

刑法论文 时间: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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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多数刑事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是专门的侦查机关,需要收集证据,然后需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那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可以重新定罪吗?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定罪是人民法院的专属权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可以重新定罪,但是可以变更起诉意见书上的罪名。

补充侦查的分类: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7条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常见的补充侦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是没有定罪的权力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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