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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赂罪的立案标准】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哪些

刑法论文 时间: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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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中您是否已经发现了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哪些人呢?接下来,就由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及财物

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其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二、单位行贿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但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人质疑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能否包括国有单位呢?对此问题,一些教科书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有单位,其理由是定义单位行贿罪的《刑法》第393条将此罪规定为两种情形,其前一种情形“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中的行贿对象未指明是国有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故将二者全部包括进去。但有人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理由如下。  

1.研究一种具体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不能仅根据《刑法》的一、二条法律条文来考究,而应结合同一类犯罪甚至整部《刑法》加以分析,就行贿这类犯罪行为而言,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规定了四种行为:  

(1)自然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  

(2)自然人对国有单位的行贿;  

(3)单位对国有单位的行贿;  

(4)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而“两高”分别就《刑法》的罪名的确定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都将第一种情形,即自然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确定为“行贿罪”.  

对第二、三种情形,即自然人或单位对国有单位的行贿犯罪定义为“对单位行贿罪”;而对第四种情形,即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规定为“单位行贿罪”。若将单位也列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势必造成“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这两种犯罪在犯罪对象上相互包容,这是不符合逻辑的。  

2.认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有单位,势必造成在单位对国有单位的行贿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上产生分歧,给公正执法带来负面影响。如果按照上述观点,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有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行贿行为,既可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也可构成“单位行贿罪”。  

而这两罪在量刑方面明显不同,根据《刑法》的第391条及第393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单位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上述对同一具体行为在定罪与量刑上存在的双重标准,显然已违反了刑法总则所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总结的“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但这件事一般来说都比较难办,因此,若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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