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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哪个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监督呢

行政论文 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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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针对的目的性都比较强,而被监督一方有时候在不配合的情况下还会质疑检察机关所行驶的权利。那么,到底哪个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监督呢?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法律中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一、哪个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监督?

1、只有检察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的即时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它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影响更大,所以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规定更加严格,只能由行政机关来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2、行政机关中,只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才能实施,未经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实施主体。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2、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4、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5、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6、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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