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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规定_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主体是谁

行政论文 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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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有关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主体是谁这类的问题。那么对此你有找到答案吗?如果没有找到答案,那么小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接着就和小编一起来找找这个问题的答案吧。

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自无异议。至于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由于现行法律对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学术界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理解也长期不能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很多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认定也不一。所以,这个问题还有待法律的确定。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当事人可以对何种类型的法院管辖提起异议,表示反对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一般是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管辖权不得提出异议。但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来,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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