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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定】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

行政论文 时间: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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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以行政诉讼法为准,在行政诉讼法中除了对行政诉讼的范围作出了规定,还对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作出了要求,那么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下面由小编通过案例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分四级,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

(三)、案件有以下三类: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有四类: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第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第二,对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他人请求,宣告被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第三,其他请求人对宣告维持原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第四,强制许可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扣押决定、缴纳关税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影响超出某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范围,或者其重大、复杂的程度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司法解释,这类案件主要有:

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至少为5人以上;

C.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包括: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案件的客体涉及国际关系等等。

D.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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