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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候】逾期不改正是否可以再进行处罚

行政论文 时间: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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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一家建筑公司2002年承包本县一乡镇"希望小学"工程,在发生应税行为后,由于未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

3天后,税务机关对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但该纳税户置之不理,逾期仍未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对其不申报行为拟作出2500元罚款。同时,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是偷税,可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费)12000元,按所偷税款拟作出0.5倍罚款,即6000元。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税务行政处罚呈报表》呈报县地税局后,县地税局仅对偷税的处罚予以维持,对未申报的再处罚不予支持,并以县地税局的名义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税务执法人员不理解。

那么,县地税局对未申报的再处罚不予支持,其理由是什么呢?

原《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新《税收征管法》对本条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由于纳税人不申报的行为是发生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应适用新法。新法中将"逾期不改正"修改为"情节严重",其意思是说,纳税人不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时,税务机关应就当时纳税人这一行为来判定其情节是否严重,从而作出"自由裁量"。如果纳税人不申报或报送纳税资料的情节比较轻微,则在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同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则在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同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而不是到纳税人逾期仍不申报,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通知申报而逾期仍不申报的,这时应当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即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对本案中,纳税人不申报的行为,当初税务机关已作出了罚款决定,就不得对其申报行为再行处罚。因为逾期仍不改正,就属拒不申报行为,拒不申报行为就属偷税,应按偷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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