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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自首的种类有哪些

刑法论文 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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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在犯罪之后要是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自首,自首是可以获得从轻判理的。关于自首,在我国的种类是不同的。那么,大家知道在我国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吗?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自首的种类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是否只能向公安机关投案

自首不仅只有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和个人。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检、法的派出机构;公、检、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犯罪人所属的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如果在农村,包括犯罪人所属的乡、权政府及其治保组织。城镇的无业居民、未就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机关、所在街道组织投案外,还可向其亲属、父母所属的机关、单位投案。

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关机关投案外,还可以向某些个人投案。这些“个人”主要指执行职务以外的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个人”主要指基层党政干部,如党支部书记、村长、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这些“个人”根本不可能将其犯罪告知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帮其掩盖罪行的,就谈不上投案。

综上所述,在我国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不同种类的自首行为,法律上面的要求不同,同时具体的处罚也不太一样。如果您关于自首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是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想要了解,小编建议您不妨登陆我们的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为您做出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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