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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上流传着一句话,那就是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那么什么叫犯罪,什么又叫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小编在咨询过律师,现在就给你们准确的答案。以下就是小编总结出来的关于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一人既遂所有人就都既遂了吗的问题答案。
刑法的解释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合部分,在重合的范围;例如,两个行为人分别实施盗窃与抢劫、抢夺与抢劫、
(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理解;只要实施了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
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合部分,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例如,两个行为人分别实施盗窃与抢劫、抢夺与抢劫、杀人与伤害、非法拘禁与绑架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于前后两罪的保护法益基本相同,实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相同,构成要件具有重合、交叉关系,可以在重合部分成立共犯。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理解
只要实施了客观要件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可以视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
共同行为
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共同故意
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存在三种情况:片面的共同实行、教唆、帮助。
注意: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不用认定片面共犯。
承继的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犯的故意参与实行犯罪或者提供帮助的情况。包括承继的实行犯和承继的帮助犯。
注意:后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
1、主犯的种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其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其它主犯,也应当对其所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 注意1: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注意2:(1)对于犯罪集团成员单独实施的集团犯罪计划以外的犯罪行为,由实施者本人承担罪责,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不承担罪责。
(2)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罪行,由实施者本人承担,其它共犯人不承担。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 帮助犯都是从犯 2.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被胁迫参加犯罪 2. 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 敎育 网
4、教唆犯
1. 煽动: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教唆:针对的是特定的人。
2. 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
3.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
(一)、共同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1、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共犯关系的脱离: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因果关系。
(二)、共同犯罪与身份
1、身份犯仅就实行犯而言,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则不需要特殊身份。
2.例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共犯认定的司法解释中,以主犯的犯罪特征来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1)无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分不清主从犯的,定贪污罪。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原则上适用一般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采取法定符合说解决问题。 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实施犯罪既遂了,那么就代表着全体参与者既遂。此时,就要按照既遂的情况,对共同犯罪的行为人进行处罚。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我们大专业律师大大们。感谢您的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