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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贿罪量刑标准2018_受贿罪的共犯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刑法论文 时间:202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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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受贿罪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受贿罪也会出现共同犯罪的情形,通常是有两种情形:实行犯与帮助犯、实行犯与实行犯。受贿罪的共犯认定条件是怎样的?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受贿行为。成立受贿的共犯,是毋庸质疑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的共犯,即身份犯与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资格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

一、非特殊身份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互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在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而1997年刑法中却只保留了内外勾结的贪污罪共犯,即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实际上等于取消了《补充规定》对受贿罪共犯的规定。本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应该认定无身份犯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

二、1997年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的问题,但在刑法分则无特别规定时,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这是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所决定的。参照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和分则中关于贪污罪共犯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仍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能构成。

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征决定了它是身份犯。所谓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受贿罪的身份犯显然是定罪要件。它不同与其他一般主体构成的犯罪。它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共犯认定对于犯罪人的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只有对共犯作出认定,才能够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受贿罪的共犯并不一定要是特殊主体,但对其认定在理论中有不同观点。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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