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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_合伙企业

行政论文 时间: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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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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