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刑法论文 时间:2019-08-11

【www.ynkwsw.com--刑法论文】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法释[2003]12号


颁布日期:

2003年0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法释[2003]12号)



(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2条第2款 |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



(《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第244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



(《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



|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第345条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



(《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第399条第3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



(《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 |用职权罪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lunwen/31807.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