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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具有哪些]具有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论文 时间: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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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六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7号)第七条调整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lunwen/32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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