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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本质|对正当防卫本质的理解

刑法论文 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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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当防卫本质的理解



(一)公民权利的救济性



法律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就负有了保护公民权利正常行使的义务。一旦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也就意味着,法律的神圣和尊严受到了践踏。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国家理应挺身而出,依靠国家强制力,制止侵害,恢复公民受到侵犯的权利,确保其能够正常地行使。这种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保障合法权利正常行使的方式,就是所谓的公力救济。法制的原则要求,权利的救济应当采取公力救济的形式,由于公力救济的得以实现的诉讼活动的刻板和循规蹈矩,使得公力救济面对急迫的不法侵害时,极易在刹那间元气大伤变得束手无策,从而难以给予合法权益有效的、及时的保护。即使事后使违法犯罪人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但毕竟"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合法权益已受到侵害。因而防卫权的存在也就成为必要,并具有了一种道义上的合理性,它使得合法权益依靠公民自身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从而实现公民权利的自我救济。



(二)表现形式侵害性



违法犯罪行为是对合法利益的一种侵害,那么,防卫权对于被防卫人而言,无疑也是一种侵害。因为,防卫权的行使,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加害来实现的。这种加害,常常使侵害者的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因而防卫权在客观上不可否认地表现为一种侵害,一种以恶对恶的报应。并且,这种报应的侵害程度并不总是与犯罪的侵害程度相当,它完全可以大于被防卫人所实施的侵害,只要这种对被防卫人的侵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不过,由于这种害恶是对邪恶的一种抗衡,是稳定社会秩序的一种需要,因而才得以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罢了。可见,防卫权尽管在实质上因对邪恶的抗制作用而具有一种"正"的性质,但在形式上,防卫权却永远表现为一种侵害。这种形式的最主要的特征上的侵害性和实质上的正当性的统一,是正当防卫权得以别于其他权利的最主要的特征。



(三)国家权力的补充性



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是国家权力的归宿,也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防卫权这种私力救济性的权利,无疑与国家权力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从形式上看,似乎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削弱。但是,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存在,决定了法律违法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永远都是有限的,而不是无所不能的国家权力的这种有限性,使国家的权威和神圣受到极大的威胁和挑战。由于防卫权是法律赋予的,法律归根结底又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就使得防卫权与国家权力在违法犯罪的惩治上,具有了目的的趋同性。如果说,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代表的是整个社会的对不法侵害的反应和还击,那么,防卫权的行使就是公民个人对不法侵害的反应和还击,并且,这种反应和还击是国家允许并提倡的。因此,"当对犯罪的国家制裁严厉时,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放宽。"防卫权对国家权力的这种补充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缺憾,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它也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救济,是法律的一种自我保全,这正是国家在国家权力之外,允许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防卫权这种私力救济性权利存在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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