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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的最新解释]虚假破产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论文 时间:201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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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方面



虚假破产罪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  行为要素。虚假破产罪属于复合行为的犯罪,其行为要素是行为人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即由隐匿财产等行为和破产申请行为构成。具体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两个方面,两者缺一不可。



虚假破产罪的手段行为是破产申请之前行为人所实施的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所谓“隐匿财产”,即转移财产和抽逃资金,具体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货物、知识产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予以转移、藏匿、隐瞒,包括:  (1)对实际财物的藏匿,即把本单位的财物予以转移、隐藏,不被他人知悉,如将重要生产资料悄悄地转移到关系人的仓库,将资金划拨到关系人的账户或者存入以私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  (2)财务报告上的弄虚作假,如对公司、企业的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作虚假记载,采取少报、低报的手段隐瞒、缩小单位财产的实际数额,对财产去向隐情不报;  (3)毁弃账簿或其他会计文件。实践中,上述几种手段一般是配合使用。应当注意,这里的“财产”只能是在正常破产程序中能够成为破产清算对象的财产,包括公司、企业所有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实物、资金和无形资产。所谓“承担虚假债务”,是指本身没有债务而虚构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夸大负债状况,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以造成本单位资不抵债的假相,实施虚假破产。至于“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应包括的情形,本文后面将予以分析。



虚假破产罪的目的行为是实施虚假破产,即“实施虚假破产”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一。所谓“实施虚假破产”,是指公司、企业本不符合破产条件,而通过上述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人为地制造自己不能清偿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致使公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行为。虚假破产罪“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的犯罪行为”[  6 ] ( P1116)  ,虚假破产行为与破产程序密切相关,债务人隐匿、转移、处分财产并进入了破产程序,即为实施了虚假破产行为。如果债务人虽然实施了手段行为,但最终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则不能认定实施了虚假破产。因此,如何界定“进入破产程序”这个时间界限,非常重要。由于企业破产法针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形规定了异议期和债务人享有异议权,因此,笔者认为,对这里的“进入破产程序”应分三种情形来认定:一是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申请之日即属于进入破产程序,就可认定为实施了虚假破产行为;二是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如果债务人对申请没有提出异议,则应当以异议期满之日起为进入破产程序;三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提出了异议,则应当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起为进入破产程序。由于在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后,即进行破产清算,因此,债务人在破产清算前的隐匿、转移、处分其财产的行为,都属于实施虚假破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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