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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拍卖管理办法_公物拍卖的概念

行政论文 时间: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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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第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确立的拍卖称为公物拍卖.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lunwen/49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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