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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最后的几小时|死刑犯与生育权

刑法论文 时间: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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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有位叫郑雪梨的青年妇女,新婚丈夫不慎犯下命案,一审法院判其丈夫死刑,郑雪梨向当地两级法院提出了一个在传统司法实践看来荒唐至极的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

11月20日,《浙江工人日报》独家披露这条社会新闻。据介绍,郑的丈夫叫罗锋,供职于一家公司。今年5月29日,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一耳光,并用榔头打了罗一下,之后引发了这起恶性犯罪事件。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罗死刑。

一审判决第二天,罗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而罗的妻子则向两级法院提出人工授精请求。一审法院当即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了罗妻的请求。目前,罗案已进入终审程序,省高院至今未对罗妻的请求作出答复。

我们无权指责一审法院的拒绝,我们也能理解终审法院暂时未予表态。因为罗妻的请求已经闯入了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个盲区。如果同意罗妻的请求———此例一开,会不会有更多的死刑犯妻子或死刑犯本人向法庭提出同样的请求?而传统的伦理观及民间的情感又是否能接受如此破天荒的结果?

有鉴于此,终审法院暂时未予答复是出于谨慎。但我同时又为罗妻的大胆请求感到欣。罗妻文化程度不高,不可能具备多少法理学养,不管法院最后是否同意罗妻的请求,其敢于冲破世俗偏见和传统行为方式的禁锢,本身就可圈可点。说明通过前3轮整整15年的全民普法,法的理念、对自我权利的诉求与主张的意识正在走向民间,折射出中国社会的一种进步。

罗锋被一审判死刑,其人身自由被剥夺,不可能再通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来繁衍后代。不过,现行法律在剥夺监禁者人身自由甚至政治权利的前提下,并没有同时剥夺监禁者的其他权利。从技术角度讲,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完全可以在不违反监规的前提下,为罗妻实现人工授精,圆她做母亲的权利。

从法律人性化的角度看,罗妻的请求一点也不过分。生育权的实现与一般个人权利可以单独实现不同,它必须通过夫妻双方的配合才能实现。现行的法律没有剥夺监禁者的生育权,即使有法条明文剥夺监禁者的生育权,作为夫妻双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育权也应得到尊重。

罗妻请求所带来的现实困惑是,当夫妻双方中一方当事人失去人身自由后,当事另一方———社会公民的生育权该不该受到保障?通过什么途径保障?很显然,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又遇到了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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