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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最后的几小时]死刑犯有生育权吗

刑法论文 时间: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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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一位叫郑雪梨的青年妇女,在丈夫犯下命案,一审法院判其丈夫死刑罗锋的情况下,向当地法院提出了一个在传统司法实践看来荒唐至极的请求--她要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罗锋的孩子!


她这样荒唐的要求,从她个人来讲,并没有什么,也许是她出于对丈夫至深至真的爱,想给丈夫留一条根,好睹物思人!但她并没有想到,她这样要求的提出,已经不单单是自己的问题,而是生育权和国家《宪法》的冲突,如果她的请求能够得到允许,那在中国的《宪法》历史上,将是一座里层碑。


汉朝的小姑娘提萦上书,愿意代替父亲遭受肉刑,她的孝心感动了皇帝,既而不但她父亲免除了肉刑,汉文帝还撤消了全国的肉刑制度,从而让国家法律更有人性,这是古代的一段佳话。现在,郑雪梨提出这样的请求,在法律上还是站得住脚的,因为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这是谁也不能剥夺的,现在她请求拿回自己的权利,这有何不可呢?也许她还能做中国的第二个提萦呢!


话虽然怎么说,但郑雪梨要想拿回自己的权利,还真的很难,先不说中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就拿现有法律来解释,那也是困难重重,众所周知,我国法律规定,对未决犯的控制是高度的人身控制,有二十四小时的值班和随时巡视,虽然亲人可以探视,但一个月不超过一次,一次不能超过半小时。而且在探视过程中,要求狱警在场进行监视,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实现性行为是不可能的。至于人工授精的方式,由于只有家属可以探视,还有律师可以会见,所以医生是不允许进到看守所里的。所以,死刑犯要想有生育权是万万不可能的。


但就是退一步来讲,法律给他们提供一切的条件,那这样的行为就能够顺理成章地进行吗?我想许多人会和我一样不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这里面不单单是法律,也不仅仅是罗锋和郑雪梨他们两个人,你比如还有道德伦理,还有他们没有出世的孩子,这些都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死板地按照条款套,那样等事情完成了,成堆的问题也会接踵而至,你比如这样的行为会不回助长一些凶残人的嚣张气焰,再比如,那孩子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成了死刑犯的孩子,这对他公平吗?这对他以后的成长有利吗?这些问题虽然没有法律可依据,但如果撇开了,法律就会显得生硬。所以,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讲,我是不赞成死刑犯有生育权的。


为什么要这样说呢?这还要说说我国的法律,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同样享有生育权,如果我们给罗锋开了这样一个先例,那么将来有女死刑犯提出这样的要求,那我们的宪法又该如何面对呢,因为我国宪法规定,女囚犯在怀孕生产期间不能执行死刑,这样必然会给一些想逃避法律制裁的人找到很好的理由。还有,就是那些死刑犯所犯的事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你比如胡长青,成克杰之流,如果他们要求有生育权,那我们的公民又会有什么样的感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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