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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投诉|如何避免刑讯逼供的几点建议

刑法论文 时间: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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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施以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套取口供的审讯方式。其产生原因极其复杂,有历史原因,也有制度原因,刑讯逼供的危害也非常大,对法律实体危害与法律程序危害都极为明显,践踏被讯问人的人权,严重损害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在法治社会,对刑讯逼供的遏制就极为重要,应该从观念重塑上及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尊重人权、保障人权。


一、塑造人权观念,从而防止产生刑讯逼供


人权包含着自由、平等、尊严等诸多要素,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核心进行的。刑讯逼供正是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权力侵犯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极端表现。尽管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但他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并不能因此被剥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不应仅仅是证据的一个来源,也不再是被追诉的客体,他应拥有较广泛的权利从而成为诉讼的主题。在诉讼中,他应始终拥有意志自由,有权决定自己是否陈述以及陈述的具体内容,而不受任何人意志的强迫与左右。国家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不能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由或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利益为借口,对其进行违法讯问。


首先,司法人员应当确立人权保障观念。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把犯罪嫌疑人当作一个人来对待,按照一种人道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不能因为对案件侦破结果的追求而盲目采用各种损其人格尊严、人身权利、言论自由的残酷方式进行逼供。


其次,要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敢于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因为在诉讼阶段的当事人不但不积极主动地行使法律所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反而对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也持消极态度,不知道甚至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对侵害自己人格尊严、人身权利的刑讯逼供行为进行揭发和追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放纵了刑讯逼供的长期存在。因此,只有切实转变观念,正确认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提高公民的权利观念和权利自我保护意识,才能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从而防止产生刑讯逼供。


二、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法律被自觉遵守,法律的权威才得以牢固树立。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基本前提。在现代法治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无条件地尊重法律,服从法律,不仅普通公民如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应如此。可以说国家工作人员模范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是现代法治的精髓。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将国家权力限制在必要的限度内,防止因其膨胀、滥用而导致的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正如洛克所指:“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纵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严禁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是司法工作人员收集证据的法律要求,因而必须被严格遵守。在杜绝刑讯逼供的问题上,只有司法工作人员彻底抛弃漠视法律的陋习和封建特权思想,转而在心底里树立起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崇尚法律的思想,才能转化为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行动,刑讯逼供这一顽疾才能有望被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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