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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刑讯】刑讯逼供案的防范与事后应对

刑法论文 时间: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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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再次谈到刑讯逼供案的防范似乎是老生常谈,但是在当前以“和谐”为主题,强调以人为本,人权受到更多尊重的社会中,最能体现国家法治进程的环节——刑事司法领域确时有与和谐社会不协调的节拍出现,即偶有当事人举报、控诉刑讯逼供案的事件出现。虽然大多无法查证,但是却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推进和谐社会进程,提高司法领域人权保障成效,笔者从当前该类案查处难的原因、如何防范及对事后的处置谈谈个人观点。


由于司法人员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对于一些复杂案件,由于舆论影响和个体能力、技术限制及环境等因素,造成在一些案件调查中出现的阻力,司法人员不够冷静、急功近利造成的刑讯逼供行为。对于这种现状和人们对犯罪分子的憎恨,造成当前查处刑讯逼供案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是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地位的不对等,造成当事人在事后不能提供有力的指控证据,仅限于身体受伤情况,对于是否是被刑讯逼供无法提供明确证明。其次是被指控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懂侦查,有充分时间能够从容毁灭证据,因为是办案可获得周围较多人的心理认可和保护,而且自身从事侦查活动,知道什么证据是罪证。第三,讯问区均建立在普通人无法接近的地方,知情证人有限,且大多是与被指控人有一定关系,如从属、同事等关系,均不愿为了所谓罪犯而得罪朋友配合作证。第四,对指控刑讯逼供的证据无法通过合法、正常渠道获取,或者单位为了保护干警和单位名誉不予提供,或者罪证本身就在被指控人手里,其他人接触不到。第五,讯问区大多没有同步录音设施,或人为关闭,在形成笔录时再打开,人为地将犯罪证据隐匿。第六,法律法规对刑讯逼供规定过于笼统和概括,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把握界限,导致法律监督的困难。第七,当前社会的偏见,认为被司法部门传唤的都不是好人,对于举报人或控诉人缺乏信任,认为控诉人都是诬告,除非最后证明是错案。


对刑讯逼供案的防范在于事前预防,既有思想上的,又有外围制度和环境的设置。笔者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司法机关的提醒义务,即讯问前提醒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讯问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第二,使审讯前的被讯问人健康讯问和体表状况陈述成为审前程序。第三,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讯问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固定下来。第四,明确讯问地点和讯问方式内容,做到全程监督。第五,对于讯问前因实施抓捕或其他司法活动造成的身体伤情作审前陈述或法医检查诊断说明。第六,完善科学考核机制,建立内部案件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职能。第七,在办案干警中树立人权保护和文明办案意识。第八,制定详细讯问规范,杜绝司法人员侥幸意识,规范办案行为。第九,提高司法机关个人办案技能及承受各种压力能力、提升办案技术装备和丰富信息调控范围,增加办案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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