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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论共同犯罪中的身份

刑法论文 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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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能够对共同犯罪的性质产生影响。中外刑法通说主张的共犯从属于正犯的观点,较好地解决了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对于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其定罪可分为:非身份者教唆、帮助身份者的共犯关系;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实行或组织实行的共犯关系;身份者教唆、帮助非身份者实行的共犯关系等情况进行。
【关键词】共同犯罪;身份;正犯;共犯

一、问题之提出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犯罪类型都是以单独犯罪形式出现的,其中大量是由一定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身份犯,如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这些罪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因主体要件不符,非身份人无论如何不能构成身份犯。但司法实践中,非身份者与身份者相互勾结犯罪的现象大量存在。如何处理这些没有身份的人与有身份的人的共同犯罪,就是共犯和身份的问题。但是,我国刑法总则中对身份之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没有规定,司法实务部门对这类共同犯罪的定罪处罚可谓千姿百态。有的认定为共同身份犯罪,有的分别定罪,还有的定为非身份共犯。因为立法的缺位和司法的乱象,理论研究就显得极为迫切和必要,使得该论题成为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

  二、身份·身份犯

  身份”一词在《现代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是:身份,也作‘身分’:(1)指人在社会上或法律上的地位、资格。(2)身价。也指受人尊重的地位。(3)人在特定的环境、场合或事件中所处的地位。(4)方言。质地;质量。”至于身份”与身分”的关系,学者研究认为,自古以来只有身分”一词,而没有身份”这一写法。只是近现代以来,才有人把身分”写作身份”,后来因为权威字典、词典等因素的作用,身份”的写法才流行起来。{1}17可见,身份”与身分”通假,可以通用,是一个词意的两种写法。从一般意义上讲,身份是指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出身、地位和资格。

  我国刑法中虽然有大量身份性条文,但没有明确的身份”概念及涵义。但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则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日本刑法》第65条中的身份”;《德国刑法典》第28条的特别的个人本身要素”;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31条的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等等。日本刑法学者对何谓身份都按照判例,认为刑法上的身份,不仅限于男女的性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差别、亲属关系、公务员的资格等,而是指凡是和一定犯罪行为有关的人身关系的特殊地位或状态。刑法,将所有由于行为人的特征而对犯罪的成立以及刑罚的轻重产生影响的情况,都作为身份。{2}335、{3}183、{4}93、{5}335在这种广义定义之下,判例甚至将营利目的”也纳入到身份范围之内。只是理论上对此点仍有争议而未成定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身份则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在广义上理解身份,谓之为犯人一身所具有之资格、地位或状态”;有的在较广意义上理解身份,认为身份指专属于犯人所具有之特定资格及人身关系”;更有学者在狭义上理解身份,称之为行为人所具有之特定资格”。台湾实务界从严格的实用主义立场出发,区分身份关系和其他特定关系,认为身份指行为人本身所具有之特定资格。有由于自然关系者,如性别;有由于血缘关系者,如亲属;有由于社会或契约者,如公务员、医师、律师等。而其他特定关系,指行为人本身所具有之特殊事实,实际上身份亦可包含于特定关系中。此种特定关系,较之身份关系,更为扩张,亦为补充身份涵义之不足。{6}如转化强盗罪中的盗窃犯、诈骗犯、暴行犯。因为身份和特定关系总体上来说都属于身份关系,可知台湾学者对身份总的是作广义理解的。可见,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基于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对身份概念作了很宽泛的理解,凡能影响行为主体的违法性或有责性的一系列主客事实、特征等都可认为是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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