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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认定标准_防卫过当造成严重伤害只能构成过失犯罪

刑法论文 时间: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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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邓玉娇案,网络等媒体众说纷纭,民意汹涌。以防卫过当行为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对邓玉娇处罚,民意稍解,但议论未息。此案案情可能并不复杂,但因我所听闻者皆源于各类不同的报道和议论,难以判断案情真相,故一直未予置评。以防卫过当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犯罪而免予刑罚,这样的判决结果于其案情实际是否恰当,我亦因同样原因而难以判断,实亦不宜置评。但从防卫过当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之犯罪来看,对防卫过当及防卫过当行为构成犯罪之性质该如何认定,应该是有话可以说一说的。


承审邓玉娇案的法院之所以如此定谳,虽非采用有关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之理论的通说,但应该有其一定的司法理由。相关的通说认为,防卫过当行为所构成之犯罪只能是过失犯罪,且只能是防卫过当之过失行为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才构成犯罪。此案承审法院没有判定邓玉娇的防卫过当行为构成过失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而是判定其防卫过当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显然其理据与通说不符。当然,所谓通说只是各种理论认识中的一种,通说以外,还有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各种不同理解存在。并且,无论是通说还是其他的理解认识,都不是司法解释,具体的司法者既可以参考、采用,也可以不参考、不采用。但无论司法者如何参考理论认识、如何采用理论主张,无论其实际的司法状况如何,都不应该妨碍我们进一步讨论相关的问题,进一步深化相关的理论认识。


对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理论认识,无论认为防卫过当行为之罪过是过失、是故意还是既可过失又可故意或既有过失又有故意,似乎都忽略了一项重要的内容,即防卫过当之过当的实质是什么。主张防卫过当行为应属于过失的通说强调,正当防卫行为本质上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行为,因而防卫过当行为就不可能是故意行为。这给反对这一观点者留下了攻击点。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与一般意义上的故意虽有所不同,却不能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只是防卫犯罪、不是犯罪而不再是故意。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行为也是故意行为,防卫犯罪的行为岂能就不是故意行为?!故意行为不等于故意犯罪,不能说正当防卫行为不是故意犯罪行为就否定其故意的性质。防卫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这是不需要否定的,但防卫过当却不应该具有故意的性质。这看上去特别矛盾,并且,按一行为不能同时具有两种属性的原则看,正当防卫是故意行为,防卫过当却是过失行为,就特别让人难以理解。


其实,这样的讨论中、认识中的难以理解,是因为我们的讨论陷于一种认识的局限而难以自拔,即这样的讨论存在误区。这一误区就是,这样的讨论局限于认识防卫行为的性质,而忽略了防卫过当之过当的所指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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