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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养殖废水水质】温州海水养殖污染案 凸显地方环保责任归属难题

行政论文 时间: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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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告赢了国家环保总局,但温州82位养殖户的维权之路仍然艰难。


环保总局向这82位养殖户送达了浙江省环保局的《行政复议答辩书》。浙江省环保局在答辩书中认为,养殖户要求对温州滨海园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园区未经环保验收就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没有法律依据,浙江省环保局也没有查处的法定职责和职权。这意味着养殖户们获赔等诉求可能遥遥无期。


案情回溯


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初,温州130多位养殖户承包的该市龙湾区永兴街道5500亩养殖池塘发生特大污染事故。据当地海水养殖协会估计,经济损失约为1.7亿元。据温州市有关方面调查,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没有污水处理厂,养殖池塘附近几百家重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排入外海前,都流经了养殖池塘的进水口,是污染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去年6月,养殖户们向浙江省环保局投诉,要求查处滨海园区在配套环保措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浙江省环保局当时未作出处理决定。同年8月,养殖户们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后者责令浙江省环保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9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9月27日,养殖户们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环保总局限期受理他们的复议申请。今年6月1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判令国家环保总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养殖户们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同“理”反复


养殖户的代理律师——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日前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浙江省环保局的答辩意见没有让养殖户们看到希望。


在记者获得的这份答辩书中,浙江省环保局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特殊的整体建设项目,其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及管理,与单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管理是存在重大区别的;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单一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适用于开发区区域整体的环境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到开发区内每一个建设项目和每一家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上。”


“浙江省环保局的这一表态,就是暗示该局不是这一事件的直接主管部门,不具备查处滨海园区环保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和职权。”袁裕来说。


袁裕来称,根据“行政一体化原理”,在下级环保部门因种种原因放弃监管职责,不服从上级监督时,上级机关应主动介入予以查处。在温州市环保部门未积极作为的情况下,浙江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应该毫不犹豫地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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