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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行为地]我国侵权死亡行政案件中的受害人与请求权人

行政论文 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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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者在侵权死亡案件中的地位


在侵权死亡案件中,某人生命权被剥夺,其无疑是直接的和最大的受害人但是,也就是他(她)生命被剥夺的同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也就丧失:他(她)不再是民事主体或者说不再是被民法承认的人死者不再是民法上的人,当然就不可能再享有民法上的权利和承担民法上的义务受害人(死者)因为丧失生命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是无法救济的,也是无法由他人继承的赔偿对于死者本身已经没有意义,也不存在可以继承或代位行使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1]在侵权死亡案件中,就死亡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死者无任何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其死亡,不过是引起下面将要讨论的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个法律事实。


(二)作为请求权人的近亲属


1. 近亲属享国家赔偿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法释〔2003〕20号第18条第1款似乎将侵权死亡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请求权赋予死者的近亲属大体而言,这样的规定是妥当的受害死者的近亲属之所以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为亲人的受害死亡给他们带来了精神痛苦,他们经历了人生中亲人生离死别这一最大的痛苦这种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请求权是他们自身受害而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依赖他人权利受害而继承的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近亲属遭受的损害是自己的精神损害,即失去亲人的痛苦法律设定这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的也是近亲属的人格或精神利益。


2. 近亲属共享的请求权


在我国,近亲属是一个由司法解释确认的概念,也是一个外延很宽泛的概念:配偶、父母、子女为近亲属,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祖父夫妻离婚房产纠纷母、外祖父母也属于近亲属的范畴但是,如果从案件的整体性来考虑,从加害人的赔偿义务来考虑,似乎将此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界定为一个由近亲属共享的请求权为宜:由近亲属共享一个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案件的处理较为方便,对于加害人而言,其赔偿义务也相对确定,不会因为近亲属人数的不同而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认为: (1)在侵权死亡的案件中,近亲属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主张统一的精神损害工商税务登记号查询赔偿;( 2)原则上,不因为近亲属人数多寡而影响一个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3. 精神损害赔偿金在近亲属中的分配


在侵权死亡案件中,近亲属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如何分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规定我们认为以下规则可供参考: (1)近亲属协议分配这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如果近亲属能够对此进行协商达成分配协议,则应听任意思自治,无需运用公权力加以干预(2)配偶和亲等较近者优先在近亲属中如果存在配偶和不同亲等的人,配偶和与死者亲等较近者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与死者亲等较远者不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换言之,配偶、子女、父母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不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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